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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习贯彻执行廉洁自律准则和*纪处分条例之四
时间:2015-12-17 13:32:31  浏览:0次  来源: *纪委监察部  作者:纪检监察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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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面依法治国是我们*向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,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规治*。*章规定“自觉遵守*的纪律,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”就是*员的义务。修订*纪处分条例,必须突出**特征、*纪特色,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的前面,永葆*的先进性和纯洁性。

国有国法,家有家规。古今中外,任何一个组织的内部章程和规则都比国家法律要严格。别说是一个执**,就是一个幼儿学校都有校规,公司和社团也都有自己的章程,而在这些内部规则里,绝不会写上不许偷窃、不许抢劫等法律已禁止的行为。学校校规、协会章程比法律更严苛,体现着其组织化制度化程度。很多人都觉得国家标准高于企业标准,实际上“国标”是必须遵守的底线,是强制标准,而企业标准必须要高于“国标”,否则就不会创新。*治组织、社会团体、公司企业的章程、规则,包括普通学校的校规,肯定都是严于国家法律。

中国共产*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。治国必先治*、治*务必从严。*的先锋队性质和执*地位,决定了*的纪律必然严于国法,而不能等于国法。国家法律是公民的底线,*的纪律是*员的底线,两者不是一个概念、不能混同。如果纪法不分,把公民都不能破的法律底线写到执**的纪律里,*的各级组织、*员都退守到法律底线上,就降低了*员的行为标准,弱化了*作为*治组织的先进性。在实践中,也会导致法在纪前,把违纪当成“小节”,*员不违法就没人管、不追究,造成“要么是好同志、要么是阶下囚”。

坚持纪严于法、纪在法前,实现纪法分开,与全面从严治*、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完全吻合,是思想认识的一次飞跃,是管*治*的理念创新。修订*纪处分条例坚持问题导向,从最应该修改、最具备条件、也最具共识的方面入手,重点解决长期以来*规*纪中“纪法混淆”这一突出问题,去除了原来条例中与刑法、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70多条内容,凡国家法律已经规定的就不再重复规定。同时梳理整合*章和其他主要*内法规中的纪律要求,分为*治纪律、组织纪律、廉洁纪律、群众纪律、工作纪律、生活纪律6类,为广大*员开列了一份“负面清单”,体现了对*员的高标准、严要求。

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,绝不意味着*员可以不守法,恰恰相反,在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,*员遵守法律就是题中之义。*纪处分条例重申*章中*员要模范守法的要求,并设专章对违法犯罪*员的纪律处分作出规定,从而实现了*纪与国法的有机衔接。*员是有着特殊*治使命、受到严格组织约束的公民,入了*就意味着主动放弃一部分普通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,就要在*治上讲忠诚、组织上讲服从、行动上讲纪律。*员不能把自己混同于一般群众,群众守法就行了,*员光守法不行,还得守纪,对于*员领导干部这个“关键少数”来说更是如此。

*的纪律保证理想信念宗旨、体现优良传统作风、保障路线方针*策。坚持纪在法前,比“法在纪前”难度大得多、要求高得多。从“法言法语”到“纪言纪语”,不仅是语境的变化,更是内涵的深化。能不能把纪律挺在前面,反映的是*性强不强、有没有责任担当。只要有坚定的*性立场,办法就比困难多。各级*组织要克服思维惯性和能力不足的危险,敢于执纪、善于执纪,不断提高思想*治水准和把握*策能力,用“六项纪律”去衡量*员的行为,使广大*员敬畏纪律、遵守纪律,践行高标准,决不越雷池一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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